中国科协各级组织要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接长手臂,扎根基层,团结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进军科技创新,组织开展创新争先行动,促进科技繁荣发展,促进科学普及和推广,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习近平

【产业资讯】连云港市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17-10-31 21:02:31
  • 字体:[ ]

连云港市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规范全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连云港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申请认定连云港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信用良好,管理制度健全;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有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机制;

(三)企业贯彻运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并参加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备案;

(四)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有效专利数量达到10件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达到3件以上,且近三年申请的专利不少于5件,或申请发明专利(含PCT专利)2件以上,或新增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

(五)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拥有专利数据库或其他专利信息获取渠道,研发人员会采集和分析专利信息。在利用专利信息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特色,开展专利战略研究或专利运营、专利保护、专利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企业积极参加省、市举办的各类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近三年培训知识产权总监或工程师不少于2人;

(七)企业经济效益良好,近三年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无制造或销售假冒产品、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

第五条申请认定连云港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信用良好,管理制度健全;

(二)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企业领导层设知识产权总监或至少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已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

(三)企业贯彻运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并通过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或国标第三方认证;

(四)企业拥有专利的数量和质量较高,有效专利数量达到20件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达到6件以上,且近三年申请的专利不少于10件,或申请发明专利(含PCT专利)3件以上,或新增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

(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围绕主导产品布局发明专利,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60%以上;

(六)企业在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专利导航、专利投融资、专利运营、专利产业化、专利布局、专利预警分析及专利维权等运用、保护方面具有较强的综合运用能力,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并形成示范特色、取得了显著的实际成效;

(七)企业每年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不少于3次,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比例达到60%以上;

(八)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无制造或销售假冒产品、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申请认定示范的企业原则上需成为优势企业两年以上。

第三章申请认定程序

第六条企业向所在辖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三)发展规划、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实施等相关文件;

(四)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五)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获得的与知识产权、科技、经济相关的重大荣誉的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八)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费用、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和服务收入、缴税等情况证明材料;

(九)其它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并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县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必要时可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查,签署推荐意见,上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第八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专家评分和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后,择优认定,并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没有异议的,正式下文认定为“连云港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连云港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四章扶持措施

第九条经费奖励。对连云港市市区范围内首次认定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资金,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各县可参照此标准给予企业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十条综合服务支持。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各类知识产权计划项目;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江苏省专利奖”及国家、省设立的鼓励发明创造的各种奖项的评选。对符合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申报条件的,优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二)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宣传培训、信息利用等方面的工作给予服务支持和重点指导;

(三)为企业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提供咨询和指导;对其遇到的知识产权诉讼重点指导;

(四)为企业办理重要发明专利申请加快审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合同备案等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五)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

第五章复审与监督

第十一条连云港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称号有效期均为三年,自认定文件下达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连云港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称号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复审按本办法第四、五条的要求进行。